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实施,依据建设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标识申请、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等。第三条 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标识包括证书和标签,属于信息性标识,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与建筑能耗相关的性能指标的客观描述。第五条 标识实验室和获得标识的企业应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监督。第六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建,受建设部委托,承担标识试点中的技术性评审、指导、咨询等工作。专家委员会及成员应遵守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七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应能满足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承担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