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8-09-0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提高矫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第三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任务,是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第四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第五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第六条 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第二章 入 矫 教 育第七条 入矫教育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后进行。第八条 入矫教育可以采用集体教育方式,也可以采用单独教育方式。第九条 入矫教育以社区矫正权利义务为教育内容。司法所应当在入矫教育时向矫正对象宣布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