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的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行政处罚规定,针对税务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依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权限。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局(分局)和各级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统称国税机关)对税务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国税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权不得委托。第五条 对税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 国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