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3-11 09:45 阅读次数: 江西省上饶市政府法制办顾呈坤 行政调解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倡导行政调解法律制度,合理而适当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对于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中应如何调解矛盾纠纷,怎样定位,发挥何种作用,成了当下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对行政调解的基本认识 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解决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诉讼外调解活动。行政调解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1、调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调解的原则是合法和自愿;3、调解的范围包括两类:一是与行政主体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的调解、环境污染纠纷和公安主持的民事调解纠纷等;二是行政纠纷,如行政赔偿或补偿纠纷,以及因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 二、法制机构行政调解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