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第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二章 报到登记第五条 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司法所应当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告知书。第六条 矫正对象应当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上周活动情况。报告可以用电话形式。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第七条 矫正对象每月应当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