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习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在重点时段、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前后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开展专题政治教育。二、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少于8小时,实施分级处遇后:宽管级处遇的,不少于8小时;普管级处遇的,不少于10小时;严管级处遇的,不少于12小时。三、教育学习活动采用授课、座谈、讨论、咨询、参观等形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在社区矫正中心或者其他场所单独或者联合组织开展。四、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整合各种资源,聘请具有专业特长和丰富经验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及社区志愿者担任教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学习活动。入矫教育一、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司法局应当对其进行首次谈话教育,排查、化解可能存在的矛盾,有效疏导不良情绪,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强化其认罪悔罪和社区服刑意识。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接受入矫教育,报到后第一个月为入矫教育时间。入矫教育的内容包括:认知教育、认罪悔罪教育和社会适应教育等。(一)认知教育。告知社区服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