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干部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执行能力,严肃工作纪律,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保矿令畅通,促进管理和谐,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干部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应该想到而没有想到、应该做到而没有做到、应该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或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活动中用心程度不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或教育监管不到位,致使矿井对外声誉、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对象,为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科级干部(含享受科级待遇人员)、主任科员(技术员)、一般管理人员。第二章 追究原则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3、定性准确,处理及时; 4、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三章 追究方式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组织处理的种类包括:取消荣誉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免职。 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