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