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2011-03-15 10:07:07) 转载标签: 教育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869号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现将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八年七月二日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一、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任职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体范围包括: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院(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