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民法在构建和谐司法中的作用一、民法与经济法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及局限性由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法律也因此在传统上的融合走向功能上的划分:大体可分为市民社会的法与政治国家的法,前者为私法,后者为公法。公私法的划分作为对法律基本分类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前提。是人类制度中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迄今仍在显示其生命与存在的充足价值。(一)民法的作用权利本位虽然政治国家的分离使公共领域的社会秩序与整体性安全有了可靠性的保证,但在更为广泛的私人领域,公共权力也有鞭长莫及的地方,其复杂而又灵活的特点又使公共权力的行使成本增加。而作为实质上的民法,植根于市民社会的土壤,本身即具有相对灵活的特点,不但是个人私权的充分体现,而且也使调解市民社会自由与和谐的力量。作为社会私权的基石,民法是包含了调整社会法律规范的总称,并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交换”、“契约自由”为基本内容。这为当时商品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商品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治基础以及成熟的法治模式,有利于社会的经济民主和政治,如同一位充满理性与智慧天使,在公平与正义之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