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的演变历程摘要 根据我国最早的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法规,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单轨制,行政机关商标局是唯一的认定机构,商标局依申请或者主动认定驰名商标。2000年以后,新的法律法规将法院也纳入认定主体的范围内,单轨制的认定模式变成了双轨制,驰名商标开始泛滥起来,为了改变这种状况,2013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将认定模式确定为司法认定、个案认定的模式。关键词:驰名商标;单轨制;双轨制;异化;虚假诉讼 前言 驰名商标制度旨在保护质量高,有着良好市场声誉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于80年代加入初次提及驰名商标的巴黎公约,在90年代就积极开展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1991年9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首批“中国驰名商标”评选活动,评选产生十件“中国驰名商标” 分别是:茅台、凤凰、青岛啤酒、海尔、中华香烟、北极星钟表、永久、霞飞、五粮液、泸州酒。96直到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随着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