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摘要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视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外,尤其是法律发达国家,信赖保护已经明确列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中,但在我国,此原则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支持,在立法、司法、实践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有必要尽快加以完善。完善我国的信赖保护原则,首先,立法方面必须先行,确立信赖保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补偿和行政行为撤销程序等方面应加强和完善;其次,实践上要加强行政力度,在思想观念、执法程序方面要严格化,行政复议制度也应完善;最后,在司法方面,建议建立行政判例制度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进行监督。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法律安定性 存续保护引言从我国行政法的传统来看,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比较重视,而忽视了私人利益。信赖保护原则由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对行政关系中的私人利益给与充分的保护,对行政法的传统加以调整,使之更符合法制社会的要求。由于我们对信赖保护原则还缺乏足够的理性认识,目前还无法自觉而又全面地运用信赖保护原则,也可以说行政机关尚无清楚地意识到信赖保护问题。在实践中,政府的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