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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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赤田镇司法所 陈江尧 我国历来都有调解的传统,大部分当事人都有息事宁人和厌诉的心态,故调解制度和工作在我国蓬勃发展,弥补了司法裁判在功能上的缺陷和不足。现阶段我国并存着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机制。这三种机制各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笔者从三种调解的互补和衔接的可行性分析,阐述三种调解的并存对社会和谐的意义。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部门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但行政调解虽具有当事人自愿,相对灵活的特点,但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以“老娘舅”的身份主持调解民事纠纷,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人民调解的调解成本低,效率高,只要人民调解员在场即可调解,但它与行政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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