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民事交叉问题的成因及对策一、概述行民交叉即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有学者认为,“所谓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均需解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两个争议在法律事实上互相联系,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的案件。”也有学者认为:“民事和行政争议交叉案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在法律事实上有一定的关联,处理结果互为因果关系或者互为前提条件的一种案件形式。”笔者认为所谓行民交叉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两种并行诉讼的审理中,行政、民事两种法律关系互相牵制、互相关联、互相影响,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化解需要两种诉讼程序共同参与的情形。行民交叉案件同时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两者相互关系的视角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以行政纠纷为主、涉及民事纠纷的交叉案件此类案件通常出现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它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诉讼形式。2、以民事纠纷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