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方法论功能焦淑兵提要: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的内涵有哪些,应该以什么角度去反思行政法基础理论,以及在行政法法的基础理论探讨的过程中,哪些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试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内涵、行政法基础理论中的范畴做简要的方法论功能的探讨。一 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提出在1978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尚处于“史前阶段”,行政法的研究几乎为空白。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研究却成了法学领域最具有活力的,这得益于政府职能的转换,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法律实践。1983年,也就是我国行政法的创建阶段,刊发了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撰写的一文,此后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几乎再也没有中断过,倍受学者的关注。武汉大学周佑勇教授甚至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对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新控权论、控权加平衡论、控权加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