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地方志办公室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 施 细 则一、行政问责制实施细则 (一)各股室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四)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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