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中主要隐患、次要隐患及其他安全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能够及时处理各类隐患,规范基层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郊煤矿各单位、科室。第三条 重大隐患根据煤矿重大隐患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认定。第四条 一般隐患中主要隐患分类标准。(一)采煤专业1、工作面及设施未经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2、炮采工作面支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3架或累计5架超高使用的;3、工作面支柱(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0的;4、炮采工作面端头支护不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5、过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6、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3m,综采小于1.5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60的;7、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载柱连续2根累计超过5根的;8、工作面相关人员没有佩带合格测压计的;9、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