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洪艳蓉 北京大学法学院借助证券立法中的豁免规定、适时的立法修改和SEC高度自由的执法权限,美国在证券化进程中,培育了一个成熟稳健的机构型ABS市场,并通过简化手续,提高了证券化的运作效率。资产证券化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它一般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与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SPV以证券销售收入偿付发起人资产出售价款,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权益。考察资产证券化短短30多年的发展史,美国不仅是这一金融创新的发源地,更始终占据着市场的龙头地位。截止2000年,美国资产担保证券 (ABS)的发行总额已达到2600多亿美元,约占全球份额的75%,;而由于ABS自身良好的证券信用,在美国国内ABS颇得投资者青睐,被誉为仅次于政府“金边债券”的“银边证券”,资产证券化市场也因此成为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市场广对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