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配置隐患和处理方法 1,应配置灭火器的场所未配置灭火器 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均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凡应配备灭火器的场所未配备灭火器的问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都应视为该单位的火灾隐患,并按照新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予以处理。 2,使用淘汰灭火器产品或灭火器无压力表 检查中应注意:下列各种灭火器是已被淘汰的灭火器: 1,四氯化碳灭火器; 2,电木器头的化学泡沫灭火器; 3,拉簧式干粉灭火弹;(纸制外壳) 4,四氯化碳灭火弹(玻璃外壳); 5,储气瓶外置式干粉灭火器。 无论是手提式还是推车式灭火器,无压力表的灭火器,都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一律淘汰(二氧化碳灭火器除外)。 检查中对这种情况应按新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理;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重新配置。 3,灭火器配置场所选用的灭火器型号不对 按现在实施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许多单位配置灭火器存在以下问题: 例如:严重危险级的A类火灾场所,配备单具灭火器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