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6年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9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保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单一饲料、配合饲料、农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 盟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