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2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和妥善处置各种非法集资活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22号)和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政办2012113号印发)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