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程序的现实例证和管理人在其中的能动作用摘 要: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不仅会因创新发展而优胜,同样还会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下,面临随时被“劣汰”的困局。市场主体走向破产即是竞争之所然,也是法治之要求。但步入破产之门,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消亡,也有可能是保护和再生。破产和解制度就是为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提供协商、理解、让步、再生对话平台而设计的,从现实来看,和解制度对于挽救处于危困境况下的中小企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管理人对于破产和解的成功有着帮助、协调、促进等众多职能作用。关键词:破产制度 和解程序 管理人 作用破产程序作为规范市场主体解危淘汰的一项司法活动,并不以一定要消灭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为终极目的。作为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解程序为各国(地区)破产法律规范所准用。我国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和200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均专章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当然,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尤其是申请主体和通过程序、清算组(管理人)在其中的作用等方面差异很大。正是因为86破产法中规定的和解和整顿制度在实践中很少得到适用,造成了06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