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民用建筑供热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聊城市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的施工质量,强化民用建筑供热设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管网建设规范、换热站建设规范、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及公共建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的活动,当地供热单位应当参与验收。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第二章 验收依据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四)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