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高专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校纪委对学校所辖范围的党员、党组织及工作人员、行政部门的检举和申诉问题的受理,主要为: 1.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问题的检举、控告、来访; 2.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以及对学校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3.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4.对学校及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校行政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件。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全面了解情况,分清是非,依据政策秉公处理。第四条 纪检监察人员对于信访者的信访内容,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