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明确企业责任事项的追究原则、程 序、方法与措施,特制定本办法。损失额2 万元以下,且负面影响未 超出部门范围,不构成责任事项的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企业奖 惩管理制度。 第二章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及其属下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发生的违规违纪等损害企业利益的 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行政及经济责任。 (一)、故意责任行为是指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 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 (二)、过失责任行为是指员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 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结果的行为;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不 尽职、不尽责,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员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 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构成严重过失责任行为。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依据、原则及权限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依据,除以 企业及各单位内部所有制度流程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 各单位责任制 (如年度经济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