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和XX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委及其工作部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第三条县委负责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的领导工作。县纪委负责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总体监督检查工作。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党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第四条县委及其工作部门应依据单位法定授权和“三定”方案,结合本单位、本岗位所担负的职责,本着既不交叉、又不遗漏、上下对口、事权制衡、权责一致的原则,列出职权目录,分解到具体责任人,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进一步核定权力运行流程图,从流程图上逐环节查找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依据权力的重要程度、权力行使的频率、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机率等因素确定廉政风险点,做到不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