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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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文明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养犬秩序,引导群众规范、合法、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城管、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饲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类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对犬类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对兽医师资格进行考核认定,培训后持证上岗。(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六)居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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