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12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青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第三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依法落实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本规定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四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职工遵守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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