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 二九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以下简称区划代码)的应用,促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深化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根据现有的国家标准,参照民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口计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遵循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维护及应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区划代码包括县及县以上区划代码和县以下区划代码(含国家正式行政区划代码及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两部分。 县及县以上区划代码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最新版本为依据;县以下区划代码的编制,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确因工作需要编制的人口计生系统专用代码,按照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见附件1)赋码。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区划代码的应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