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一)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辖区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二)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四、审批条件(一)燃气企业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