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公开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 对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事前应当广泛吸纳公众参与,特别吸纳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第二条 局务会议在必要时可邀请特约人员、监督人员或服务对象代表列席,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意见,对合理、科学的意见积极采纳。第三条 本局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如下事项: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2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事项;3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4重大管理政策的调整;5机关事业单位重大人事变动;6重大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的处理。第四条 公开听取意见的形式:本局门户网站、专项调研座谈、公开公示、举行听证会、媒体发布公告、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举行,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社部门聘请的监督员和服务对象代表参与听取意见。第五条 决策公开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政策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