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学生辅导员队伍,根据上海金融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沪金院委发20052号)的关于“专职学生辅导员经考核、考察合格者,可按一定年限晋级”的规定,特制定上海金融学院专职学生辅导员行政职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适用对象凡具有学院正式编制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均为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专职学生辅导员是指学院各系部承担管理四个班级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或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且同时承担管理三个班级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人员。二、晋级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知识,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 2、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具有良好的师德。3、全面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工作各项要求,热爱辅导员工作岗位,敬业奉献,责任感强,学生认同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