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主要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订全区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利用和区域开发规划,参与审批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计划。 (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监督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对本区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负责区内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负责监督全区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毒化学品、恶臭气体、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四)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污染处理设施监督、排污申报登记、施工噪声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发放,以及企业上等级的环保考评工作。 (五)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编制环境监测季报、年报,发布全区环境质量公报。 (六)负责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负责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 (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