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拆迁法之经济法属性周智一、引言王某等十人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某市拆迁管理服务办公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已履行完毕的拆迁补偿协议。理由是该协议显失公平。一审法院认为拆迁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且不具备撤销的条件,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认为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合同的价格标准不服,实际上是对市政府行政行为有异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笔者就一、二审案件处理结果不作评价。此案引发的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被拆迁人的权利究竟如何救济?政府在拆迁中应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既然对政府定价不服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政府定价又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那么从民法角度来说拆迁补偿协议的合同自由原则又如何体现呢?民法崇尚个人的自由和私人利益的最大化。目前我国行政法追求的目标是行政行为的效率和公正,忽略了行政法的本意在于限制行政权力扩张,加强对公民私有权的保护。而经济法以对市场的调整为手段,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其中心环节是促进经济的发展。被拆迁人的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如何衡平,笔者认为应把拆迁作为一个市场,赋予拆迁法以经济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