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