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者主体资格2009年1月4日作者:袁爱萍律师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编 辑:晓芬出处:本文已被浏览323次 通过调查了解,得到2007年度几组劳动争议案件胜诉率的数据: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的劳动案件当中,用人单位的胜诉率不超过9.8%,宁波市劳动仲裁处理的劳动案件中,用人单位的胜诉率不超过一层,重庆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的劳动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超过80。应当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很高。作为专业劳动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经验中,总结劳动者一方败诉的三大“节骨点”:第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问题;第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问题;第三仲裁时效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实例,来界定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者的概念 所谓“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相对应一个概念,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其含义为(1)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依法雇佣(录用)的公民;(2)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