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公平合理被公认为民法学的精神内核,同时又长期被视作与行政法无涉的天国。然而到了20世纪初,认为行政法只约束政府的羁束行为,而不约束其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法只解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解决其行为的合理性,这一时代有幸被全面宣告结束。从此,合理性作为一项法定要求渗透到国家行政权的各个领域,并作为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尊重。本文试就行政合理性原则确立的历史与法理背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该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求教同仁们。 一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行政法只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到合法,到同时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到合理,换句话说,从单纯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过渡到确立双重原则,即行政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