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好单位和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的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首都地区单位和适龄公民开展义务植树的登记考核管理工作。适龄公民指男性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驻首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据军队有关要求开展义务植树登记管理工作。第三条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工作的基本单位是街道、乡镇。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首都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区县、街道、乡镇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辖区内义务植树的登记、任务分配落实和考核管理工作;各系统、各单位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合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本系统、本单位义务植树的登记考核管理工作。第四条首都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按照每人每年植树3至5株的标准进行登记考核,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第五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组织开展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