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072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印发给你们,本标准为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1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坚持积极推进地区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好优良城市环境。1.3 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广告标志、城市照明、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本标准要求。1.4 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公安、工商、民政、国土、房产、交通、水利(水务)、文广、环保、旅游、园林和绿化、供电、邮政、电信、铁路、港口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