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明确业主、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释义)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设备、设施和相关的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专业公司和专营公司与业主、使用人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产权人),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是拥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共有设备设施的、不被城市交通穿越的相对完整的、独立的区域。在该区内仅有一个业主委员会和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物业管理区由主管部门划定。第三条 (实施条件)新建物业和达到一定规模、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已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