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救济概述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2.以行政主体进行为辅。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行补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发、检举和控告行为。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救济应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