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依法解决信访机制的认识与实践问题石街信访,也经常被老百姓称之为“告状”。千百年来,中国百姓已习惯了通过“告状”的方式,申诉冤情。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1年6月7日制定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一般这被视为新中国信访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不但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老百姓的这种申诉权利,而且信访工作也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方式。但是,多年来,信访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化解信访矛盾的瓶颈。与此同时,专家们普遍认为,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老百姓日益关心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访案件还将会不断增加。因此,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应该说是一个值得期许的契机。为了更好地认识和适用这部行政法规,对若干问题仍有必要在充分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