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馆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保障人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心。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各级文化馆的监督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并对本级文化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上级文化馆负责对下级文化馆开展业务指导和辅导。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分别制定全国各级文化馆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