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罗豪才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之所以要研究平衡论,主要针对的是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旨在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平衡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阐述,是我与袁曙宏、李文栋合作的一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题目叫做“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平衡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包含的内容也比较丰富。到现在为止,平衡论的研究已经有了一系列的学术成果,发表了百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了十余部著作。当然,平衡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还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仍然处于讨论和发展当中。平衡论提出的背景社会背景:平衡论最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治理的兴起。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在“文革”之后,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中国现代法学开始复兴。由于建国之初30年的经验与教训,这次转型为中国行政法探索自己的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契机。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的经验,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企业缺乏自主权,形成了高度垄断的管理模式。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