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问效与奖励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全体干部职工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做到奖罚分明,更好地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细则。对全体人员问责与奖励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问责形式、对象、范围和内容第二条 问责对象: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第三条 问责形式:一、由普通职工行为所致的,除问责本人外,科室负责人一并连带问责;二、由科室负责人行为所致的,除问责本人外,分管副经理一并连带问责;三、由总经理或副经理行为所致的,单独问责总经理或副经理。第四条 问责的范围和内容一、没有工作计划,拖延工程进度、完不成工程任务或工作任务、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执行不力,应当问责;二、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应当问责;三、利用职权,侵占或出卖公司利益,谋取不当收入,应当问责;四、分管副经理的工作没有创造力、没有领导力、没有作为,应当问责;五、缺乏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设置障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