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第三条 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第二章 问责事项第四条 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