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域外适用问题徐中起 , 刘鹏关键词: 外资并购反垄断域外适用内容提要: 在反垄断域外适用的理论原则中,效果原则、履行地原则、单一经济体原则各有利弊。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外资并购反垄断域外适用的规定过于粗糙。本文按照审查阶段对其进行了解释和补充。随着外资并购在中国的不断兴起,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成了我国反垄断法律领域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国际性本质又决定了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域外适用问题的重要性。一、现有的反垄断域外适用原则及其关系述评关于反垄断的域外适用,世界各国遵循着不同的原则,主要的有效果原则、合理管辖原则、履行地原则、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等。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United Statesv.AlUminum Co.Of America)确立了效果原则。在该案中,Hand法官指出美国谢尔曼法可适用于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外订立的所有协议,只要“它们的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而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也就是说,只要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美国国内市场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