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经济系列地方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根据关于芜湖市地方职称社会化评审工作的意见(芜人职20084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市企业(含各类民办非企单位和社会团体,后同)单位从事工交、建筑、农业、商贸、餐旅、房地产、财政、税务、价格、金融、保险、邮电、工商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外市工作但在我市办理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二、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爱岗敬业;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勇于开拓,努力进取,在技术引进、改造、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一定的成绩;按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三、评审标准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1、高级经济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经济师满1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担任经济师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其中获得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