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11编制目的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农村饮用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乡镇饮用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钾、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