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统计基础工作,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县级统计机构包括县级(包括县、市、区、旗,下同)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地方调查队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范是对县级统计机构建设和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县级统计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推进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流程规范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四条县级统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独立设置。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按中央编办的批复设立。第五条各地区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县级统计局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其中,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业务人员比例不应少于70%。县级统计局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统计局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局的同意。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领导干部由调查总队党组研究决定,并征求同级地方党委